一、苏州市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2号站在线注册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苏州市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2号站代理注册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门头广告的形式有哪些?
1、悬挂式招牌:悬挂式的招牌较为常用,通常悬挂在门口。除了印有店名之外,通常还印有图案标记。
2、直立式招牌:一般这种招牌比挂在门上或贴在门前的招牌更具吸引力。
3、霓虹灯、灯箱招牌:霓虹灯与灯箱设计要新颖独特,可采用多种形状及颜色。
4、造型招牌:这种招牌具有很大的趣味性,使店面具有生气及人情味,且有亲和力。
5、外挑式招牌:这种招牌通常与建筑表面有一定距离,突出醒目,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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