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河池市户外广告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道路、广场、2号站测速登录绿地、车站、江河(水域)管理范围、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行为。
	二、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真实、2号站测速地址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一般不得横跨道路,特殊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安全要求和高度标准,并征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
	(四)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二)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及其他管线附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光、辐射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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