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州市户外广告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2号站测速登录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2号站测速地址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二、达州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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