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化场所、医院、教学单位、文物保护
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绿带;
(二)影响电力、通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建筑立面、轮廓线和建筑风貌的;
(四)高架路、立交桥、快速通道等出入口;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的;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位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二、海东市申请户外广告所需材料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设施形式、规格、设置地点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海东市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设施破损、倾斜、残缺、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不亮、残损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维护、修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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