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看完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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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2号站平台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2号站平台集团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二、恩施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等位置设置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七)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的;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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