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站平台集团北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赶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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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户外广告的范围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二、北京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2号站平台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北京设置户外广告的规范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2号站平台集团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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