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2号站登录网址交通值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道路交叉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河道、防洪堤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三)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四)依附于行道树,在道路绿化分割带设置户外广告等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车头、车尾部(含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
(六)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2号站登陆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二、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7日;
(二)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
(三)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四)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三、宿州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制定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营权出让、设置许可、维护管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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