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2号站测速平台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二、潍坊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2号站测速地址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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