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户外广告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公共或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设施上制作、张贴的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2号站测速地址市政设施上设置制作的广告牌以及用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形式制作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且外部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泰安市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与城乡容貌、2号站测速平台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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