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行政机关、文化教育场所、2号站平台登陆线路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电力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坡屋顶建筑顶部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四)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效果,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形象的;
(五)利用铁路、公路立交桥、人行天桥、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墙)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2号站开户测速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二、安康市设置门头牌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位设置门头牌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二)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牌匾。
(三)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四)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0.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五)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门头牌匾。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门头牌匾应当统一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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