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执勤岗亭,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2号站平台登陆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超过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建筑物 20 米以上的外立面,占用建筑物消防登高救援面、排烟窗口或消防救援窗口,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及其危险设施的。
(五)利用临街玻璃的;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及其他损毁绿地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
(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2号站开户测速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用地范围。
(九)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地以外。
(十)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市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儋州市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本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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